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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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陳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國榮 等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880元(即91平方公尺×6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