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被告 王定庠
許智偉
王國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被告王定庠部分,雖現經本院通緝中,被告王國州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然原告主張被告王定庠、王國州與被告許智偉為詐欺保險金之共同正犯,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爰就被告王定庠、王國州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