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告 林龍杰
釋圓炫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詐欺取財案件(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無罪,是依前揭規定,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