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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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王將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 王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402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各二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應有部分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1,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為144,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2,700元【計算式:(91,000元/㎡×71㎡×1/2)+(144,400元×1/2)=3,230,500元+72,200元=3,30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美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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