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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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名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名寬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簡名寬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商標之註冊/審定號、圖樣、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等均詳如附表一所載),現均仍於專用期限內,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揭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屬大眾所能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復明知其前案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以11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於109年6月15日為警查獲後所遺留、未為警方查扣其上印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上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詎簡名寬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9年9月11日上午7時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13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嘉義市○區○○路○○號市場攤位,以1件衣服、褲子均200元之價格,將上開仿冒商品陳列在上址攤位,供不特定人選購,迄至同日上午10時13分許為警查獲前,已售出5件衣褲,共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經警於109年9月11日上午10時13分許,在上址攤位執行掃蕩勤務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經送鑑定亦均係屬仿冒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簡名寬於警詢、檢察官訊問中之自白(見警卷第2至4頁,偵卷第21至22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見警卷第10至14、50至51頁)。
(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之貞觀法律事務所 謝尚修 律師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1份(含刑事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任之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含刑事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任之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委任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之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委任狀、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之子公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10月20日函1份(含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紙、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1紙、產品鑑定書2紙);義大利商.喬治亞曼尼公司之代理人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109年11月4日函暨檢附之鑑定聲明書正本及中譯本各1份、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紙(見警卷第15至40、42至49頁)。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簡名寬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自109年9月11日上午7時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13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攤位,先後數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案違反商標法案件,為警於109年6月15日查獲後,竟不知戒慎,再為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不僅對商標權人已經為該商標建立之形象與聲譽造成危害,並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實屬不該;(2)於本案中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少,侵害商標權人商業利益之情節非屬輕微;(3)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復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調解,然未確實依照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迄今僅支付1000元之賠償金等情,有調解筆錄、謝尚修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各1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39、57至58頁);(4)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係攤販、貧寒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衣服及褲子,係屬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
(二)被告本案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所得之價金1000元,固係其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被告犯後業已賠付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1000元,述之如前,賠償之數額既已等於其上開犯罪所得,即應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得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李昕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一: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101300822TrefoilVersion5(devicemark)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17年1月31日衣服等。00054345ADIDAS111年10月31日各種運動衣褲等。00856401adidas&3-stripedevice111年10月31日衣服等。200766352jumpingpuma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119年11月15日衣服、運動裝等。00770640PUMA116年1月31日衣服、運動裝等。301510157UALogo美商昂德亞摩公司111年3月15日運動服、褲子等。01510156UNDERARMOUR(inblockletters)111年3月15日運動服、褲子等。01184061HEATGEAR美商.安得艾默公司114年11月30日衣服等。400091512GUCCI(墨色)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116年8月31日各種衣服、褲子等。00713161GREEN/RED/GREENSTRIPEDEVICE115年3月31日衣服等。01552675GG(18)textile111年11月30日運動衫、T恤等。01713754GG(17)114年6月15日T恤、運動服等。01922215BEEPATCH(DEVICE)117年6月15日服裝等。500121534WINGDesign(墨色)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18年9月30日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等。601027480A│XARMANIEXCHANGE義大利商.喬治亞曼尼公司111年3月31日衣服等。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附表一編號1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108件2仿冒附表一編號2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37件3仿冒附表一編號3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37件4仿冒附表一編號4商標圖樣之衣服14件5仿冒附表一編號5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66件6仿冒附表一編號6商標圖樣之衣服30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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