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小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相 對 人
即被告 林城佑
關 係 人 劉雅榛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劉雅榛律師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城佑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
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提起如
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之林城佑,現因無訴訟能力且無
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
之受損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