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陳華泰
被 告 仲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該訴訟性質上應由執行
法院專屬管轄,其執行法院雖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但受託
執行並為實際強制執行之法院則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受託執行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