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戴佳音
訴訟代理人 戴亭亭
被 告 一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安
訴訟代理人 楊國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3月26日下午2時23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