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林安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歸仁區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3
年1月17日具狀追加被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追加聲明請
求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33371號強制執行事件定於10
2年11月22日實行分配(原告誤載為102年11月22日作成)之分配
表,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分配款18,765元應予剔除,且原告
於同年2月19日具狀陳報其所得增加之分配款為5,985元,是本件
原告追加起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5,9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
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