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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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陳美英
被 上訴人 宇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
2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