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旭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旭昇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旭昇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
8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並符合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情形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規定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僅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顯較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4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
四、經查:受刑人李旭昇因竊盜等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又其所受附表編號1至6之罪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102年11月1日具狀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之罪刑,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業如前述,是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即附表所示7罪刑加計總和之外部界限外,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受前揭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8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168號│年度偵字第5474、8307號│年度偵字第434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15號│102年度易字第136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2日│102年7月8日│102年8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94號│102年度易字第136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53號││決││(程序駁回)││││├────┼─────────────┼─────────────┼─────────────┤││確定日期│102年6月27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7日│├─┴────┼─────────────┴─────────────┴─────────────┤│備註│編號1至6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54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3日│102年1月23日│102年2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347號│年度偵字第4347號│年度偵字第434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5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5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5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5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53號││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備註│編號1至6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542號)│└──────┴─────────────────────────────────────────┘附表:
┌──────┬─────────────┬─────────────┬─────────────┐│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133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23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21日│││├─┴────┼─────────────┼─────────────┼─────────────┤│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8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