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張嘉蓉
詹偉駱
被 告 日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錦
訴訟代理人 莊萬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