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張嘉蓉
       詹偉駱
被   告 日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錦
訴訟代理人  莊萬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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