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2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施千惠 (即劉志
恩之繼承人,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2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4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
,並檢附本件3筆債權之交易明細表(含歷次借支金額、還
款金額、累計情形、本金及利息分別列計),請自行核算請
求金額是否正確。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
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