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99年度訴字第1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洪榮家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