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大樂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8萬9,22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萬9,566元,除前已命補繳1萬4,535元外,尚應補繳之上訴裁判費為1萬5,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全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