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2號上訴人丙○○
丁○○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昆煌 、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11,9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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