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陳彥佑
被 告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鍾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