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陳彥佑
被   告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鍾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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