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王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
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