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790號
原 告 CherretLeakeyNdiwa( 查力基 )
上列原告與被告AdelaBarrientosCastillo、 黃玉萍 及VARGAS
FARIASVICTORI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