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周子幼
黃財發
被 告 呂忠霖
劉山鷹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4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