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423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訴訟代理人  陳智輝
被   告  徐彬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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