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249號
原   告  黃月盞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被   告  黃森城
訴訟代理人  黃艶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捷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