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72號
原   告 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訴訟代理人  柯佳吟
被   告 阿曼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思鉚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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