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49號
原 告 賴淑媛
送達代收人 李文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姵錡 (原名「 黃宣靜 」)間給付票款事件,前
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欠7,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