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調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調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相 對 人  洪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即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而行為地國道一號北向62公里700公尺,在桃園縣
楊梅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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