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一號C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