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0號
聲請人瑋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郵票叁拾肆元壹張,經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B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