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係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二紙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官信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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