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二三號
再審原告己○○再審原告丁○○再審原告壬○○再審原告庚○○再審原告辛○○再審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再審被告甲○○○○○法定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