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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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甲○○
丁○○戊○○己○○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七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七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銀元一百八十一萬三千七百三十二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二萬九千九百二十七元七角折合新台幣(下同)八萬九千七百八十三元,除已繳五萬九千八百五十五元外,餘均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二萬九千九百二十八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浴美~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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