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洪明耀
輔 佐 人  趙國銓
原告與被告 于振湘 間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判決之事項(應具體明確)。
二、原告應敘明請求測量之事項及位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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