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洪明耀
輔 佐 人 趙國銓
原告與被告 于振湘 間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判決之事項(應具體明確)。
二、原告應敘明請求測量之事項及位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