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414號債權人 陳勇男 債務人 蔡豐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豐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新台幣25,000元部分之原因事實(票號512276號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屬無效票據)。
二、釋明面額新台幣240,000元本票部分之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依所附之本票影本所示,其到期日為民國103年8月20日)。
三、債務人蔡豐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