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建宏 、黃文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建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95,42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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