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庭 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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