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聲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執聲甲41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聲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受刑人吳聲寶因竊盜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