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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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維 訴訟代理人 沈瑞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川埔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廖川埔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