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丁○○
乙○○戊○○己○○○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被告甲○○過失致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交自字第五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原告捉起自訴,現在本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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