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三一號
抗告人甲○○
送錢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三一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本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九一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