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寶慶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仟元折合銀元陸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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