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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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林惠珍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9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南庄鄉,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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