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8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   告  胡逢春新忠政托兒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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