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79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謝汶珊
被 告 郭惠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逾期繳款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