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即 薛雅青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南區分署即薛雅青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38,68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