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黃文華
被 告 李佳育 即 李雨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