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
該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
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