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
   該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
   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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