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5號

聲請人 高淑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洪文定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

○○村00鄰○○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2年2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洪文定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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