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5號
聲請人 高淑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洪文定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
○○村00鄰○○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2年2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洪文定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