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58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與被繼承人 陳品蓉陳麗桂 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陳品蓉即陳麗桂已死亡,為確認其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如主文所示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25153號執行案件核發之債權憑證、及帳務查詢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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