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172號

聲請人 柯羽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泰源 間返還斡旋金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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