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聖益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39,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