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8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維倫 (原名 黃昆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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