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85號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維倫 (原名 黃昆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嘉崴